湖南致8人死亡校園踩踏案一審宣判 校長獲刑1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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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長沙4月28日電 (記者 肖前輝)27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宣布了湘鄉市育才中學踩踏事件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育才中學原校長葉繼志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育才中學政教處主任陳新威、政教處干事彭和良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9年12月7日晚,湘鄉市私立育才中學發生一起傷亡慘重的校園踩踏事件,造成8人罹難、26人受傷。 這一慘劇發生在育才中學當日晚9時許晚自習下課之際,學生們在下樓梯的過程中,一學生跌倒,驟然引發擁擠。事發后,相關部門作出決定,湘鄉市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朱清華對校園踩踏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免除其教育局黨委副書記職務,按程序免除其教育局局長職務。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人葉繼志身為湘鄉市育才中學校長、校安全領導小組組長,被告人彭和良、陳新威分別作為校政教處干事、政教處主任、同任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明知學校教學樓就讀學生嚴重超編、且樓梯燈光不符合相關標準,對教學樓存在安全隱患不整改、不報告,導致樓梯間發生踩踏事件,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對三被告人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期間,被告人葉繼志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作了辯護,提出葉已經履行了校長職責,踩踏事件屬于意外。湘鄉市人民法院查證后認為,被告人所提出的無罪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但法院考慮到三被告人在案發時采取了積極的搶救措施,案發后能積極配合黨委、政府及時妥善處理傷亡學生的善后處理工作,故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彭和良、陳新威在本案中的責任要輕于被告人葉繼志,依法可適用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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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湖南致8人死亡校園踩踏案一審宣判 校長獲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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