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星期五

江西某高校推薦畢業論文獲獎被告 著作權引爭議

江西某高校推薦畢業論文獲獎被告 著作權引爭議



學位論文增附《使用授權書》可以有效避免糾紛

為符合評閱規則,江西某高校未征求畢業生意見將學位論文修改后推薦參賽,并最終獲一等獎。一年后,畢業生找到學校要求110萬元的高額索賠。法院最終判決學校承擔1.5萬元的賠償。

  眼下,一年一度的畢業論文答辯就將在各高校陸續展開了。作為全國首例“學校推薦畢業生論文獲獎糾紛”引發的訴訟,雖然過去了一年多時間,此案帶來的思考卻遠沒有結束。

  畢業論文獲獎1年后作者不知情

  2008年7月7日,江西省高院第四審判庭內,一場特殊的官司正在激烈地進行。

  “狀告母校確實心情很復雜。”法庭上,何知深感到十分委屈,對于他來說,榮譽是站在獎臺上。而不是過了1年多給個證書。

  被告江西某高校的代理人是該校法學院李老師。“被學生告上法庭,我作為學校老師心情也十分沉重。”

  何知深,江西某高校畢業生。2000年,何知深以優異的成績考入該校藝術與設計學院表演系。2004年6月,何知深順利地完成了1萬余字的畢業論文——《淺談民族聲樂行腔中的韻母省略問題》(以下簡稱《淺談》),后交由學校歸檔管理。

  2007年6月6日,何知深在教育部網站查找材料偶然發現“公報公告”欄一份《全國高等學校藝術教育科學論文獲獎名單》,里面竟然有自己的名字,并且是一等獎獲得者。

  起初,何知深以為是同名同姓。出于好奇,他打開一看,發現獲獎論文題目正是他的畢業論文《淺談民族聲樂行腔中的韻母省略問題》,而報送單位就是自己的母校。不過,論文經過修改,字數在6000字以內。

  當天晚上,何知深激動地一夜沒有睡。“獲獎1年多時間,自己怎么沒有收到一點消息?”

  索賠110萬元昔日學子狀告母校

  次日,仍沉浸在興奮之中的何知深,立即給學校有關部門打了電話,希望能早日拿到他的獲獎證書。可是讓他意想不到的是,打了一圈電話下來,對方以“不歸他們管為由”回絕,后來干脆稱不知道。

  “學校也太不尊重我的學術成果了!”何知深有點生氣,“如自己及時拿到這個榮譽,可能破格晉升職稱,而且還可以找一個待遇更好的工作。”

  一個月后,學校才將榮譽證書發給了何知深,但并未支付相關報酬。

  長時間的交涉讓何知深身心疲憊,2007年11月,認為學校做得有點“過”的何知深一紙訴狀將母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50萬元侵權賠償金和60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金。

  母校推薦畢業生論文獲獎竟成被告。此事在社會上迅速引起不小反響。其中譴責何知深、支持學校的聲音占了上風。

  “學校將何知深的論文向教育部推薦評獎并無不當。”李老師辯稱,從作品屬性來看,這篇文章是本科畢業論文,論文答辯是公開的,也就是發表的。再者,論文報送參加有關的評獎,也是實踐中的合理使用,屬學校的職務作品。這種合理的使用與報酬無關。

  學校被判賠1.5萬元

  南昌市中院審理認為,《淺談》系何知深創作,該論文著作權屬于何知深,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在有關名單上標明學校名稱,并不是一種署名,只是說明是學校報送。由于該論文是該校報送,其不能提供報送的論文或獲獎論文的稿件,辯稱沒有修改該論文,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學校侵犯了何知深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至于何知深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學校并沒有故意歪曲篡改和侵犯署名權等行為,論文獲得一等獎,最終給何知深帶來了榮譽,未給何知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何知深要求學校支付為制止該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只有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部分交通和住宿屬于合理范圍,酌情計算在賠償金中。

  據此,2008年4月21日,南昌市中院判決學校支付何知深1.5萬元賠償金。

  一審宣判后,何知深不服,上訴到江西省高院。

  二審時,學校辯稱,在整個報送過程中,該校如實填寫了何知深姓名。沒有及時通知何知深獲獎,是因為無法聯系到其本人,未侵害其姓名權。

  2008年8月18日,江西省高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論文著作權歸屬引爭議

  4月21日,記者電話聯系了李老師,他表示,此案已塵埃落定,不愿再談。

  雖然法院對本案已作定論,但是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是否歸作者獨享等問題仍讓人思考。

  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學校在學位論文上不署名,指導老師在作品上署名是學位論文成稿時的慣例,學位論文計入學分的方式,指導老師在指導學位論文創作時是典型的履行職務。

  “因此,學生主張對其學位論文有獨立的著作權,應當提交學位論文選題、定題、資料收集、開題報告、開題答辯、創作一二三稿、參加答辯前定稿、論文答辯合格后,按答辯老師指導意見之全過程對論文創作內容無重大修改的系列連貫證據,否則不能排斥指導老師和母校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

  該法律人士表示,母校推薦學位論文評獎,需被推薦者授權的情況并不是絕對的。“學術交流是高校常有的教學活動,已被高等教育法所肯定。評獎是教學的延伸。”學校把何知深的畢業論文由1萬余字改寫到6000字,使何知深最終能獲一等獎,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是學校行使《教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正如判決書所述,學校的行為沒有造成作者社會評價的貶低,相反卻起了積極的效果。在此,涉案作品的修改權、完整權已讓位并服務于參賽活動。”

  專家建議增附《使用授權書》

  此案對于大學畢業生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學位論文版權,以及高校如何避免類似的糾紛,是一個很好的警示。

  眼下,一年一度的畢業論文答辯即將展開。4月21日,記者走訪了部分高校,不少畢業生告訴記者,他們寫好論文后,就直接交給老師。對于其學位論文后期使用情況并不太關心。

  “此案說明當前師生的知識產權意識迫切需要提高。”省高院民三庭鄒法官說。

  每年高校的學位論文數量可謂汗牛充棟,用于學術交流等活動也越來越頻繁。該如何防止類似糾紛的發生?

  有專家建議,學校可在學位論文合適頁次附《使用授權書》。其格式如下:

  XX大學有權保留本人所送交論文的復印件和電子文檔,可以采用影印、縮印或其他手段保存論文。論文電子文檔的內容和紙質文件內容完全一致。除在保密期外,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可以公布(包括刊登但不僅限于刊登)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論文的公布(包括刊登但不僅限于刊登)授權XX大學辦理。授權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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