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星期四

迷你倉-工商總局:農資經營者應對農資產品質量負責

迷你倉-工商總局:農資經營者應對農資產品質量負責


  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杜宇、張曉松)將于11月1日起實施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若違反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辦法》,農資經營者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對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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