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星期二

迷你倉-關于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中有關培訓問題的通知 安監管人字〔2004〕103號

迷你倉-關于安全生產許可工作中有關培訓問題的通知 安監管人字〔2004〕103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文件
  
  安監管人字〔2004〕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為保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現就有關培訓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和國家局的職能,國家局正在組織有關行業、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專家,開展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的調整、確定工作。在新的范圍公布之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仍按照國家局《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執行。其中,危險物品作業操作工種尚不夠明確,待重新確定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界定的,按其執行。
  二、關于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 〔2004〕52號文件和國家局《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3號),國家局會同國資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各省(區、市)、市(地)的有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對于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在國辦發〔2004〕52號文件下發之前已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并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的安全資格證書,可作為申請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國家局已制定下發統一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請認真遵照執行;國家局尚未制定下發統一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按各省(區、市)或有關部門已經制定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執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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