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近日收到你會抄送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你會不宜就事故調查處理權限作出規定。 請對《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妥善處理,并將結果函告我局。 二、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的有關規定,今后你會在起草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規章時,請充分征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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